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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仅有信息公开化并不够

                      2004-5-9
                                         南方都市报

  至少在上海、杭州,如果说政府过去的活动以信息封闭为原则,那么现在,这一原则很快就会发生变化:杭州刚刚审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则从5月1日起施行1月份通过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保守秘密是任何一个机构的天性,不管是公司,还是政府机构。因为,保密可以让它通过垄断特定的知识,来维持和扩张自己的权力。对于一个公司来说,保守商业秘密是获取利润的重要前提。私人的隐私也是个人保障自由、发展事业的前提。然而,政府却与商业机构或个人不同。政府乃是公众的政府,要为公众服务,向公众负责,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为此,政府首先需要将其信息公开化,使其决策和行为为公众所知晓。只有公众清楚知道政府将要做什么,正在做什么,才能够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杭州和上海的信息公开规定显示了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开宗明义地说:“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而上海市将专门成立一个第三方的、中立的、公开的政府信息委员会,以监督政府是否将它应当公布的所有信息提供给公众。人们可能担心,政府部门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此,上海市的信息公开规定提供了行政和司法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有这些,都是信息公开规定的新意所在。不过,那些与政府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民众可能更希望了解,政府将要针对他们作出什么决策,如何作出决定决策,这些决策将怎样影响他们的利益。只有这样,公众才知道该如何采取措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而只有当民众的利益不致遭到政府非法侵犯的时候,社会才可以被称为法治社会。


  就此而言,政府仅仅公开其信息是不够的,重要的是政府决策过程和行政过程充分公开化。目前,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的决策过程本身是隐密的,对于涉及民众重大利益的事务,比如有关拆迁的决策,公众无从知晓政府中哪些部门的哪些官员,根据什么样的程序,如何作出决策。对于这样的决策过程,公众当然也就无从参与,表达自己的意见。政府只是在决策完成后,向社会公布一个法律、规定或政策,尽管也算实现了信息公开,但生米已经煮成熟饭,结果,法律、法规或政策本身或者考虑不周,或者有所偏私,因而显失公平,有关民众的利益仍然很容易遭到损害。


  因此,信息公开不应该仅仅意味着政府把已经制订出来的法律、法规、政策文本贴到每个社区,送到每个市民家。信息公开,其实只应该是政府增加其活动透明度的一个附带结果。公众所希望看到的是一种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政府决策过程和行政行为的公开化。比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的时候,应当向公众公布参与决策的机构和人士的名单,公布他们就此问题所发表的个人意见。对于行政过程来说,很多涉及到公众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应当公布其议事记录。对于立法过程来说,人大常委会应当公布代表们在讨论一些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议案时的发言记录。至于法院,则应当公布庭审记录,合议庭的每个法官也应当对判决给出充分的理由,并公之于众。


  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各个部门、尤其是具体的每一个官员、代表、法官,真正地面对公众,接受公众的监督,而不是将自己隐藏在一个机构、一个委员会的后面,不承担任何个人的责任。唯有当参与决策的人士必须为最后的决策承担起个人责任之时,他才会在决策过程中更为审慎,才会抑制自己的私心,而以公共利益而主要的考量标准。当然,这样也可以大幅度减少暗箱操作,使决策变为真正公共的、公开的决策。众所周知,决策、行政透明度非常低,必然诱发腐败。


  判断一个政府或其部门是否真正依法行政,真正地向公众负责,需要综合观察它的决策过程、相关信息和行政行为是否充分公开。归根到底,只有一个公开的政府,才能够是一个公共的政府、公众的政府。





                                   责任编辑:张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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